获取鄂州商标注册有没有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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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鄂州商标注册有没有捷径?

作者:鄂州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7 08:58:22

想必很多都会觉得注册一个商标,时间太久,还有可能通不过,在商标证书下达前的13个月里,什么都有可能发生,说不定你等了一年多的商标根本通不过,你还得各种准备资料,以帮助其早日通过,可是这都很劳神费力。很多人想问,获取鄂州商标注册有没有捷径呢?标局小编在这里明确的告诉你,有。商标许可和商标转让都是不错的途径。

而区别就是商标许可则这个商标还是别人的,只不过允许你使用,但商标转让却是相当于把商标“买”到手。今天小编就来说一说商标转让的一些注意事项,让想拥有商标的你可以轻松拥有商标。

商标转让的优势: 

商标转让看似没有商标许可更直接、更快地使用商标,但也比商标许可有着无法比拟的好处。注册的商标可以卖给他人,但在商标法上叫转让。商标的转让具有注册商标不具有的优势。

优势一:时间短。

商标转让只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比许可的时间稍长,但是相比自行申请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短了很多。 

优势二:风险小。 

商标转让相对来说不确定性因素少。虽然商标许可基本没有不确定因素,但与注册商标商标相比,其不确定性风险仍然很少。 

优势三:直接拥有。 

与商标许可相比,转让商标可以取得注册商标,避免为他人作嫁衣。

商标转让的风险小,指的是获取使用商标权的风险小,但不是出现的问题小。众所周知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就是因为商标许可的问题。所以,如果商家想要一心一意发展自己的品牌的话,除了自己申请注册商标,最好还是用转让的方式获取商标。

你在产品上打的标志是商标,没有注册商标你的产品上的标志是否能安稳的使用是不确定的。公司成立之后本来就是通过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盈利的,如果你的产品或服务命名受到直接的冲击,对你的产品或服务、直接盈利运营的产品是一个直接的打击。比如,你的产品或服务如果侵犯别人商标权,对方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维权,你将面对品牌危机、赔礼道歉、产品下架、侵权赔偿等责任。

对于有的公司赔礼道歉对声誉有影响;产品下架,你之前对于该批上架的产品投入将得不到有效的收入,是否能够回本需要存疑,你正在投入的批次产品,不能直接按原品牌流入市场,即使换上新品牌原来认牌购物的相关公众是否还认你的新品牌就看你品牌运营是否给力了;侵权赔偿就比较直观了就是赔钱;若案情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管能否成功渡过品牌危机,中间的焦灼、将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难以想象的。

综上,商标所起的作用很大,再次强调,商标注册统一在北京审查。一经注册成功,全国范围内有专用权。如果不注册,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注册成功后,自己就变成了侵权人,商标将遭受巨大损失。注册商标是企业发展的首选。商标无小事,商标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商标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该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以上规定表明,中国商标法律对商标注册和中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代理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取的是强制原则。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条:

第一,本国国民没有语言上的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

第二,本国企业一般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部门和人员,他们比较熟悉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而外国企业一般对申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够了解。

因此,从维护主权国家的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一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规定了强制委托代理原则。如美国商标法规定,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事宜。俄罗斯商标法规定,俄罗斯国民可以委托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不在俄罗斯居住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要取得商标注册,应通过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代理人办理。 另外需要了解专利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事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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